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文件及近期国内航空油价变动情况,现对云南红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5日(含)(出票日期/旅行日期)起,红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为:
1、成人旅客:800公里(含)以下航线每位旅客收取20元/航段燃油附加费,800公里以上航线每位旅客收取30元/航段燃油附加费;
2、儿童、按民航局规定享受优惠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上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
3、按成人公布普通票价10%购票的婴儿旅客:免收燃油附加费。
注:婴儿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INF;儿童票编码和票面须注明CHD;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编码和票面须注明GM/JC。
二、各类客票的收费原则:
1、2018年10月4日(含)前销售的客票仍按原规定征收燃油附加费;自10月5日(含)(出票日期/旅行日期)起销售的客票,一律按本文件征收标准征收燃油附加费;
2、在2018年10月4日(含)前销售的定期客票,变更到10月5日(含)以后的航班,如涉及换开客票(不含姓名差错的客票换开),燃油附加费以原始出票日期的金额为准,换开客票时,燃油附加费不退不补。
三、燃油附加费须在旅客购票时与票款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项目和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旅客退票时,燃油附加费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旅客。
五、本文件自2018年10月5日起生效。
云南红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营销部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