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旅客因病或死亡退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旅客服务质量,特修订红航国内航班旅客因病或死亡退票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患病旅客不能按时乘机,须在航班起飞前提出并取消座位,提供县级(含)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有主治医生签字、医院盖章的正规诊断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医药发票复印件(诊断证明和医药发票必须是同一家医院,且在同一天开具的,医药发票累计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证明材料时限为购票之日起至起飞当日(含)之前),在符合红航规定并经审核无误后,可免收退票费。
2、患病旅客同航班的随行成员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座退票手续,提供陪同身份证复印件,不超过2人(含2人)时可免收退票费,超过2人的随行成员按所持客票对应客票类别的退票规定收取;如随行成员未与患病旅客同时同地办理退座退票手续,则不再享有2人免收退票费的优惠,退票费按所持客票对应客票类别的退票规定收取。
3、患病旅客及随行人员在航班始发站提出,退还全部票款;在经停地(备降地)提出,退还未使用航段的全部票款(即:未使用航段票款=经停地至旅客所持客票上目的地的正常票价×旅客原购票折扣),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金额,不收取退票费。
4、如患病旅客在航班起飞后才提出退票或取消座位,或提供的材料经审核不符合红航规定的,患病旅客及其随行成员退票均不免退票费,退票费按客票对应客票类别的退票规定收取。
5、因旅客或其近亲属亡故原因需退票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死亡发生在旅行开始以前,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2)死亡发生在旅行开始以后,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3)旅客本人亡故,同航班随行人员(不超过2人),可一并办理退票手续,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4)旅客的近亲属亡故,仅限旅客本人办理退票手续,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6、办理该类退票时应提供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应由死亡发生地所在国家相应的主管机构签发。办理旅客近亲属死亡导致的客票退票时,还须提供由国家相应的主管机构签发的、能证明旅客与死者近亲属关系的相关资料。
7、销售代理人在办理因病或死亡退票时须将相关材料上传至销售系统,并在备注内容中写明“病退”、“死亡”,联系电话XXXXX。
8、通过红航B2B、B2C及OTA旗舰店等渠道购买的客票,办理因病或死亡退票时需将病退材料邮寄至红航,并在材料中注明旅客姓名、票号、联系方式及退票原因。
9、红航因病或死亡退票材料签收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空港经济区新机场生产生活配套服务区公共租赁住房2期 云南红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红土航空收入结算室
电话:0871-67288796